上海市其他用盐委托经营合同(2001版)

2011-09-25 来源:互联网 人气() 

3、若遇重大灾害、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它公益性诊疗任务时,乙方有服从参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救治工作的义务。(如政府和有关部门有经济补偿时归乙方所有)。
4、乙方在经营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当地行政部门的监督,交纳与经营相关的正当行政收费。若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理,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及经济责任。
5、乙方在托管经营期间要重视人才培养。每年至少要送所聘甲方1至2名人员襄樊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进修提高,费用按院内规定或参照外院办法执行,进修合同另行签订。
6、在托管期间,乙方不得将 医院的医疗用房、设备等相关医疗的设施转租。
7、乙方不得以“_________医院”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以甲方所托管财产设定担保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行使撤消权,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产生法律效力。乙方应按期交纳托管费及甲方人员养老保险金等费用。乙方在一个交费年度内累计在三个月不交托管费或超过半年不交纳所聘人员养老保险金等费用,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乙方除补齐相关费用外,另按所欠费用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若未按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除应按第三条第八款的规定补交原拖欠费用及处理好遗留问题外,另外付当年托管费10%的违约金(本条第一款所列内容除外)。
3、乙方在托管期内因医疗纠纷、劳动争议、违规受罚,应及时向有关权利人支付理赔金、罚款。若因不及时支付造成甲方损失的,除归还甲方垫付的资金外,并按每日千分一交纳滞纳金。
4、甲、乙双方如单方终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托管费总值的20%,若违约金不足以支付给对方造成损失,还应赔偿对方损失中违约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
5、在托管期内若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重大政策调整、国家征地造成乙方不能经营、自然灾害或托管期内因甲、乙任何一方主体消灭等)须解除合同,或本合同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而使本合同失效时,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各承担50%的责任。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卫生局各执一份。
第九条 本合同若产生争议:
1、双方协商;
2、主管部门调解;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并报送卫生局、市政府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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