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厂车间管理制度

2011-09-26 来源:互联网 人气() 

第十二条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四章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五章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1》《2》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信息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兑现,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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