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做出相应处理,应追究党政纪处分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办理。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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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做出相应处理,应追究党政纪处分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办理。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