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程、规范。
第十八条 尽忠职守,服从公司和工程项目组织的指挥和管理,以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十九条 遵守公司和工程现场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保守公司机密。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期间不能从事第二职业。
第六部分 临聘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临聘人员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季度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考核表》见附表五)。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考核。临聘人员在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负责考核,并由用人部门和临聘人员填写《考核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以决定是否正式聘用。
第二十三条 季度考核。用人部门应按季对临聘人员(含试用和正式聘用)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其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劳动纪律和健康状况等,以此作为临聘人员月劳务费、各项津补贴发放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考核。临聘人员合同到期,用人部门应对其全面考核,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公司办公室,以此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七部分 劳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五条 在劳务合同有效期内,经公司和临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劳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务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泄漏公司商业秘密,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5、在合同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
6、以隐瞒、欺骗等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务合同自行解除。
电力建管公司工程项目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程、规范。
第十八条 尽忠职守,服从公司和工程项目组织的指挥和管理,以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十九条 遵守公司和工程现场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保守公司机密。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期间不能从事第二职业。
第六部分 临聘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临聘人员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季度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考核表》见附表五)。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考核。临聘人员在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负责考核,并由用人部门和临聘人员填写《考核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以决定是否正式聘用。
第二十三条 季度考核。用人部门应按季对临聘人员(含试用和正式聘用)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其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劳动纪律和健康状况等,以此作为临聘人员月劳务费、各项津补贴发放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考核。临聘人员合同到期,用人部门应对其全面考核,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公司办公室,以此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七部分 劳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五条 在劳务合同有效期内,经公司和临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劳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务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泄漏公司商业秘密,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5、在合同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
6、以隐瞒、欺骗等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务合同自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