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临聘人员:
1、临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负伤医疗期三个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3、因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务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临聘人员若提出解除劳务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劳务合同自行终止:
1、劳务合同期满或公司和临聘人员约定的劳务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合同即行终止;
2、临聘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十条 劳务合同期满,经公司和临聘人员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务合同。
第八部分 临聘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隐瞒、欺骗等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临聘人员应承担法律和经济等一切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临聘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务合同或者违反劳务合同中约定的职责要求事项,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一切责任。
第九部分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电力建管公司工程项目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临聘人员:
1、临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负伤医疗期三个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3、因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务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临聘人员若提出解除劳务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劳务合同自行终止:
1、劳务合同期满或公司和临聘人员约定的劳务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合同即行终止;
2、临聘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十条 劳务合同期满,经公司和临聘人员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务合同。
第八部分 临聘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隐瞒、欺骗等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临聘人员应承担法律和经济等一切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临聘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务合同或者违反劳务合同中约定的职责要求事项,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一切责任。
第九部分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